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未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街道**区*******路***号。2014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浦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别名姚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省**市**区**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经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注册成立******拓展训练中心。被告人姚某某在******拓展训练中心担任教官,负责训练学员。
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2005年1月29日出生)的父亲代某甲签定《入训协议》,被害人代某某到******拓展训练中心接受训练。2019年2月24日下午,因被害人代某某不服从训练管理,被告人秦某某授意被告人姚某某将被害人代某某关进禁闭室。2019年3月1日中午,被告人姚某某将被害人代某某从禁闭室放出后,又于当日下午将被害人代某某关进禁闭室,直至2019年3月2日9时许将被害人代某某从禁闭室放出。被害人代某某在被关禁闭期间,被限制饮食、饮水及休息,出现呕吐、腹痛等症状未得到及时救治,2019年3月2日12时许,被害人代某某因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弥慢性腹膜炎致感染中毒性休克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电子数据检查提取笔录、光碟两份、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训练中心入训协议、收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代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孙某某日记本一本、调取证据清单、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规范、**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刑侦部门调取通讯资料审批表、通话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陈某某、彭某、孙某、孙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丁某某、邝某某、耿某某、李某某、尤某某、刘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陶某某、张某、何某某、周某某、姚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秦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姚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姚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秦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姚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璐
2019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碟四份、笔记本一本、证据目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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