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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未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胡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31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居住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4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沈阳市沈河区****号“ **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大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代某某(男,2001年6月30日出生)正在充电的蓝色VIVO牌X9型64G手机1部,被害人于某金色苹果牌7PLUS型128G、金色苹果牌5S型128G手机2部。经沈阳市大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800元。

被告人胡某于案发当日在沈阳市大东区小北手机市场出售盗窃手机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手机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于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大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倩竹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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