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滑县**乡**庄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10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3时18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AH*****号小型轿车沿滑县长虹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留固镇大王庄村路口,与自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和乘坐刘某某电动二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某二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到留固派出所投案。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被害人尸检照片;2.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豫AH****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户籍注销证明、下葬证明,收到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单复印件;3.证人郭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滑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颖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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