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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犍检未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7********,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夹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7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夹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夹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因被害人彭某某(男,2005年**月**日出生)在犍为县**镇“我们不一样”酒吧将与其一起喝酒的夏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接走,心生不满,遂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在犍为县**镇**路人行道**画廊附近追上彭某某,罗某某随即上前扇了彭某某两耳光,并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彭某某大腿刺伤后离开。经夹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1月30日,夹江县公安局民警在犍为县**镇丰业财富中心附近将罗某某抓获,归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东芸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父亲联系电话:13738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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