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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未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禄丰县**乡**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 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云EJ****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其母亲张某甲和女儿朱某乙、儿子张某乙从禄丰县城回**村,16时24分,当车行至火中线**处时,遇行人周某甲、王某某在同向右边道路行走,被告人朱某甲打左方向欲超越行人周某甲、王某某时,与突然横过道路的周某甲发生碰撞碾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甲报11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周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5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死亡证明、呼气酒精检测及照片、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

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锦润司鉴中心【2020】车鉴字第335号车辆技术鉴定、禄(公)鉴(法病)字【2020】19号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禄公交认字【2020】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甲肇事后,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普天庆

检察官助理:刘  杰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周某乙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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