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6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65XXXXXXXX,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XX省XX县XX镇XX村XX组,现住:莎车县XXXX社区XX,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09日12时29分许,在莎车县G315线XXkm+XXm路段,被告人刘XX驾驶新Q9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横穿马路的学龄前儿童阿XX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阿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4月10日对此事故进行了认定,被告人刘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阿X(监护人:阿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据;2.证人证言:艾XX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鉴字(2019)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莎公(物)鉴(尸)字【2019】第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莎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65312512019000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以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刘XX行车记录仪视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交通肇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莎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萍
助检员:王陈龙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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