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8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晚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城北区国际村附近的雄斌图文广告店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店一楼桌子上的华为P30手机盗走。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938.44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票;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938.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珍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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