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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古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男,1972年***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8时许,在锦州市古塔区中央大街二段**号楼附近,被告人杨某以与前女友付某某见面向其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某某某哄骗到车牌号为辽G*****白色SUV轿车上,绑架某某某为人质。期间,杨某驾车绕城行驶,持刀威胁某某某电话通知家人其被绑架的事实,并以对方报警,既杀害人质相威胁,逼迫某某某与其见面达到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案发当日16时许,在杨某挟持某某某继续与其家人及警方周旋过程中,某某某趁杨某不备跳车求救时摔伤。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图片;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出生证明、

微信截图、病历材料及图片、通话详单等;3.证人某某某、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辨认、指认笔录;7.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延燕

检察官助理: 邵 晨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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