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未检专用)(公开版)_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未检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长武县昭仁街道办**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该张于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长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2016年因寻衅滋事罪被长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剡某甲,又名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长武县洪家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8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长武县昭仁街道办**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长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恶势力团伙张某甲、剡某甲、贾某某、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拆分所得。于2019年2月18日受理,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剡某甲、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同陈某某、张某乙在皇家一号KTV609包间唱歌时碰见张某丙(另案处理),便邀请张某丙去6**包间,之后二人随张某丙至6**包间。随后,陈某某邀请冯某甲至6**包间,并与张某乙串包至6**包间,与该包间的黎某某发生冲突,黎某某遂追至6**包间欲教训陈某某,在手持空啤酒瓶摔在酒水桌上时,被回包间的被告人张某甲、贾某某和剡某甲碰见,张某甲便大喊让黎某某滚出去,同时让冯某甲往出滚,冯某甲在出门时嘴里埋怨,张某甲遂将冯某甲拽到楼道,并让剡某甲去叫人,自己在冯某甲脸部打了几巴掌,剡某甲叫人回来后手持空啤酒瓶在冯某甲后脑勺击打,致冯某甲头部受伤。

2017年底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在南大街广场及二月二物资交流大会会场对冯某乙的摊点进行威胁、恐吓,阻挡其经营,并要求其上交“保护费”,冯某乙被迫安排其弟冯某丙分多次向被告人张某甲的微信转账,共转账12200元。

2017年夏,在洪家镇长武印象**馆,被告人张某甲在与白某某谢某某夫妇、代某某王某甲夫妇、鱼某某郭某某夫妇及尚某某游泳时摔伤,经诊断为尾骨骨折,被告人张某甲以游泳系白某某夫妇请客为由,敲诈白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转账记录、门诊病历;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丁某某、陈某某、王某乙、冯某丙、鱼某某、曹某某、尚某某、代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甲、冯某乙、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剡某甲、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剡某甲、贾某某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索取较大数额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张某甲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对剡某甲、贾某某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甲与贾某某相纠集,指使剡某甲,三人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且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两次实施了敲诈他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恶势力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怡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彬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剡某甲、贾某某现押长武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