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五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省**县,住****县**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因夫妻感情矛盾,而于2020年2月14日16时许,让其长子林某乙(2010年*月**日出生)到**租住的**县**镇**村**号附近的**超市,购买两瓶“大卫溴敌隆”杀鼠剂,尔后将杀鼠剂拌入煮好的面汤中,叫唤其长子和次子林某丙(2011年*月*8日出生)前来食用时,被其母林某甲察觉阻止并倒掉面汤后,再叫其长子去购买两瓶“大卫溴敌隆”杀鼠剂,又被其母拿去退给**超市。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不锈钢盆、溴敌隆塑料瓶内的液体、垃圾袋中面条均检出溴敌隆成分。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面条、不锈钢盆、大卫溴敌隆外包装盒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申请书等书证;3.证人林某甲、陈某平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笔录;8.现场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采用投毒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玉坚
检察官助理:翁淑芬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及清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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