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未检刑诉〔*〕*号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81**,**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大街**区**排**号。现住:**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本院批准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因盗窃罪于**年被**市**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同其朋友**在******小区**号楼**单元门前遇到被害人**,**因琐事与**发生争执,后**用砖头砸向**,砖头砸到了挡在**身前的**后背上,被告人***见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的背部及左前臂。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肺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前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年**月**日,办案民警在沈阳市浑南新区将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水果刀;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刘永琪、李富佳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水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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