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本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92********,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住四川省甘孜州道孚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本某某的父亲班某某与罗某某(另案处理)用一辆摩托车交换一头牦牛,罗某某拿到班某某的摩托车后因未交付牦牛,事后该笔债权由班某某转交至本某某,由本某某讨要罗某某所欠债务。2016至2018年期间,本某某向罗某某讨要债务时罗某某将一支改装射钉枪抵偿给本某某用于偿还所欠一头牦牛的债务。案发后本某某将该射钉枪藏匿于自己位于**乡**村**号的家中。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推动铅弹完成有效击发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2016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本某某与龙灯乡三村一村民买卖一支仿制步枪。案发后,本某某将该仿制步枪藏匿于自己位于**乡**村**号的家中。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机弹的非军用、猎枪改装枪支。
道孚县公安局龙灯乡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到被告人本某某家中可能藏匿有枪支。2020年5月27日9时侦查人员依法对本某某位于**乡**村房屋**号进行搜查。在搜查时从该房屋西北侧一处堆放杂物的木房里搜查出疑似改装射钉枪一支,疑似改装步枪一支。同时,被告人本某某在道孚县**乡**村**号家中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一支改装射钉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本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一支改装非军用步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本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红梅
2020年8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本某某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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