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术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5197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登封市**乡**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登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术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到登封市君召乡陈窑村水库坝下树园,先后采伐薛某某等三家杨树52株。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术某某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6.311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术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术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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