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朱万忠(绰号:老鬼),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2012年6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7月24日经我院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万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万忠于2019年9月18日8时20分许,在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农贸市场内采取用夹子夹的方式将买菜的被害人郑某某放在上衣口袋的580元现金盗走。2020年6月14日,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民警在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将朱万忠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黑色夹子一把,银色刀片三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万忠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万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扒窃行为,盗窃数额为5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朱万忠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换押证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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