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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万江、黄小强抢劫、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朱万江,绰号“朱娃咡”,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宜宾市叙州区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翠屏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小强,绰号“黄二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75********,汉族,文盲,农民,宜宾市叙州区人,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窝藏赃物罪于2006年8月2日被四川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宜宾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15日被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翠屏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万江涉嫌抢劫罪,被告人黄小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朱万江、黄小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朱万江、黄小强共谋实施入户盗窃,后二被告人来到宜宾市翠屏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夫妇家门外,由被告人黄小强在门口望风,被告人朱万江采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防盗门锁打开后进入其户内,盗走卧室衣柜抽屉内现金老版人民币600余元及首饰盒二个,当被告人朱万江将所盗财物交由黄小强保管后,又再次入户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返回家的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夫妇发现,当即被告人黄小强先行从楼梯间逃脱,并将所盗的部分钱币和首饰盒及其内的价值6060元的黄金手链一根掉落楼梯间;被告人朱万江在逃跑中被被害人黄某某抓获控制,被告人朱万江为逃脱抓捕在摆脱中致被害人黄某某倒地受伤,后得以逃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因外伤致左肱骨外髁颈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万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黄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万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万江、黄小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万江、黄小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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