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915号
被告人朱世俊,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暂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 2017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5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被行政拘留四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7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6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住兴仁县**镇**村**号。因吸毒于2018年12月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6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世俊、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期间,被害人肖某某在网上认识一名微信好友,通过该名好友的介绍,被害人肖某某在一个名为“新浪新金融”的平台上进行投资,其自述被骗人民币70余万元,其中5月6日其根据平台客服提示曾转账给一个账户名为曾某某卡号为6222034402004666980的工商银行卡转账,15:18通过卡号为6230399991001221247的银行卡转账32000元;15:20通过6228480383000332718的银行卡转账30000元。这两笔资金经过多个账户流转,根据流转轨迹查到,2020年5月6日15时29分和15时39分,包含被害人肖某某被骗资金的一笔4万元和5万元的资金流入到廖某某名下的网商银行卡(卡6666660414981921)内,随后该两笔被骗资金被充值到廖某某的支付宝内,并分别于15:29、15:30、15:39、15:39被分成四笔转至“在看把你喝掉(*雅军)”的支付宝中。
另经查,2020年5月初,被告人朱世俊明知“阿吉”(已上网追逃)等人从事非法转账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支付宝提供给“阿吉”并于5月6日介绍被告人廖某某到“阿吉”处提供支付宝转账以收取好处费,据查,提供支付宝转账每50万元可获取200-300元的好处费,介绍一人提供支付宝账户,被介绍人的账户每转账50万元介绍人可得到100元提成,廖某某在明知“阿吉”等人从事非法转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个人支付宝提供给“阿吉”等人用于非法转账获利。2020年5月6日15时29分和15时39分,分别有一笔4万元和5万元的被骗资金流入到廖某某名下的网商银行卡(卡6666660414981921)内,随后该两笔被骗资金被充值到廖某某的支付宝内,并被分成四笔转至“在看把你喝掉(*雅军)”的支付宝中。
被告人廖某某通过5月6日、5月7日的转账共获利1250元,被告人朱世俊通过自己提供账户及介绍廖某某等人提供支付宝账户共获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世俊、廖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电子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世俊、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世俊、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世俊因前罪被判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世俊、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小强
检察官助理:郭倩
(院印)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