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世海,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镇**街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少坤,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2008年1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5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7********,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镇**街。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7********,回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镇**街。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世海、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朱世海纠集被告人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先后暂住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万家名城小区5幢2003室、融创瑷颐湾小区5幢1单元2603室,在杭州市萧山机场、火车东站、汽车北站等出租车聚集区域对出租车司机发放贷款名片,专门从事针对出租车司机的高利放贷业务。对于没有按期还款的借款人,采用喷油漆等“软暴力”方式讨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9日,被告人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在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下,到杭州市滨江区春江郦城1-2011室被害人曹某某家中讨要债务,因联系不上被害人曹某某,遂使用喷漆在门上写“还钱”等字样。
2、同年9月16日,被告人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在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下,再次到上述被害人曹某某家中讨要债务,因联系不上被害人曹某某,遂使用喷漆在门上写“还钱”等字样。
3、同年9月一天,被告人朱少坤在萧山机场找到被害人王某甲,因被害人无钱还清借款或支付利息,被告人朱少坤在被告人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下,将被害人王某甲的出租车开走。次日,被害人王某甲还款后才归还车辆。
4、同年10月6日,被告人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在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下,到下城区46幢一单元403室刘某某前妻被害人王某乙家中讨要债务,因联系不上借款人刘某某,遂使用喷漆在门上写“欠债还钱”等字样。
5、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朱少坤、黄某乙及何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下,再次到上述被害人王某乙家中讨要债务,因联系不上借款人刘某某,遂使用喷漆在门上写“欠债还钱”等字样。
6、同年11月底一天,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他人到西湖区之江悦小区9幢1单元702室被害人施某某家讨要债务,因联系不上被害人施某某,遂使用喷漆在门上写“欠债还钱”等字样。
7、同年11月底一天,被告人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在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下,到余杭区黄湖镇清波村17组洞口41号被害人王某丙家中讨要债务,因联系不上被害人王某丙,遂使用喷漆在门上写“欠债还钱”等字样。
8、同年12月17日,被告人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及何某某在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下,再次到上述被害人王某丙家中讨要债务,因联系不上被害人王某丙,遂使用喷漆在门上写“欠债还钱”等字样。
9、同年年底一天,被告人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及朱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下,到萧山区瓜沥镇梅仙村5组4号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讨要债务,因联系不上被害人张某某,遂使用喷漆在门上等处写“欠债还钱”等字样。
10、同年年底一天,被告人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在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下,再次到上述被害人张某某家中讨要债务,因联系不上被害人张某某,遂使用喷漆在门上、墙上等处写“欠债还钱”等字样。
11、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下,到余杭区瓶窑镇彭公村东皇坞6组东篁坞209号被害人程某某家中讨要债务,因联系不上被害人程某某,遂使用喷漆在门上、墙上等处写“欠债还钱”等字样。
12、同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姚某某在被告人朱世海指使下,到余杭区乔司街道被害人邹某某家讨要债务,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黄某甲及被害人邹某某被带去乔司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朱世海指使姚某某将被害人邹某某停放在租房附近的出租车轮胎气放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3、证人姚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曹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朱世海、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电子证物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世海、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实施恶势力团伙犯罪,结伙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朱世海系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少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少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利明
检 察 员:李 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朱世海、朱少坤、黄某甲、黄某乙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