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朱世翔,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身份证号码342530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泾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泾县**镇**家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朱世翔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0日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世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同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期间,2020年3月13日,5月29日、8月13日本案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朱世翔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注册成立扬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从事汽车及汽车配件销售,甘某某任法人代表(2016年7月15日法人代表变更为朱世翔)。后在销售业务过程得知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吸收资金,被告人朱世翔遂于 2016年8月聘请黑龙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为其建设中国****众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网址:www.********.net,平台挂靠在扬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经营地点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文房四宝城内。因投资人对平台所属公司和实际经营地点不一致有异议,朱世翔遂于2016年10月12日在宣城市宣州区注册成立扬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并聘请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陆某某等人维护平台、联系投资人。该平台通过广告、QQ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宣传网上众筹买车,销售车辆后返利给投资人,吸引投资人投资。2016 年9月底至2018 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世翔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平台”发布汽车众筹标的,标的内容包括众筹标的总价、客户购车意向书、众筹的汽车价格等。投资人注册平台账户后,客服人员会将投资人拉入相应的QQ群, 客服人员在朱世翔授意下在QQ群内发布众筹汽车标的的公告,包括众筹标的总价、收益、回款周期、满标奖、续投奖、充值奖等,承诺满标10000元奖励68-78元;充值10000元奖励30元;续投奖励投资金额的2%,吸收投资人资金。后因承诺利息太高,销售车辆利润无法支撑兑付投资人本息,被告人朱世翔遂通过“众投平台”发布虚假汽车众筹标的吸收投资人投资,并于2017年12月主动宣布清盘,约定按2%兑付投资人本金。
经安徽明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6年9月30日至2018年3月23日,众投平台注册账户共617个,实际参与投资账户292个,吸收平台账户投资总额868418000元,未到期项目投资本金30467677元;扣除朱世翔个人注册和投资账户12个,投资额11648017.73元,未到期项目投资本金1319700元,经统计,吸收平台账户投资总额856769982.27元,未到期项目投资本金29147977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朱世翔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扬州泽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材料、租赁合同、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潘某某、刘某丙、欧阳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世翔的供述和辩解;
4.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明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世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世翔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56769982.2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世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世翔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海燕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世翔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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