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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丙新盗窃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朱丙新,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8********,汉族,文盲,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街。1993年10月14日因犯强奸罪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3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宣布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丙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朱丙新伙同马继军在郯城县**镇**街坦博尔店东侧,盗窃陈某某隆鑫汽油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颜某某、朱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朱丙新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丙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丽

检察官助理:李明月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朱丙新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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