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乃鹏盗窃案)_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朱乃鹏,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乃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再曾因犯盗窃,于2019年10月14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乃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乃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朱乃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乃鹏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朱乃鹏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滨海县**镇,采用直接将电动车推走的方式,盗窃作案2起,窃得电动车2辆。经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合计2803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5日晚,被告人朱乃鹏到滨海县**镇**路吴某某经营的**门市门口,窃得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5元。

2.2020年3月7日,被告人朱乃鹏到无锡市梁溪区陈某某经营的**酒店门口,窃得豪顺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8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乃鹏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滨海县公安局扣押雅迪牌电动车1辆,且发还给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乃鹏的供述与辩解;

5.滨海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朱乃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乃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乃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乃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乃鹏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检察官助理:杨怡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乃鹏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