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朱习军,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镇**湖**号。被告人朱习军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习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习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朱习军至江苏大学教务处南侧学苑图文中心,采用翻窗户入店的方式,窃得人民币50余元。
二、201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朱习军至江苏大学学生宿舍A区世界零食,采用扳手撬卷帘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人民币300余元及利群香烟1条、玉溪香烟2条、云烟1条、玉溪香烟5包,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920元。
三、2019年1月2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朱习军至江苏大学四食堂江大超市,采用翻窗户入店的方式,窃得售价约人民币300元的零食、日用品。
四、2019年3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习军至江苏大学F楼楼下,趁无人之际,窃得黑色乐行电动车1辆。
五、2019年12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朱习军至江苏大学邮局旁校园修鞋服务部,采用翻窗户入店的方式,窃得人民币1000元。
六、2019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朱习军至江苏大学学生宿舍A区世界零食,采用扳手撬卷帘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人民币500元。
七、2019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习军至江苏大学润江缘浴室,采用拽玻璃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棉袄1件、手表1块。
八、2019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习军至江苏大学宿舍楼C区窝边小店,采用扳手撬卷帘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人民币300余元及玉溪香烟1条、利群香烟1条、红南京香烟4包,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08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朱习军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匡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朱习军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7.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习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习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习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习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习军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励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习军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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