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朱云朋,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41967********,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家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街**委**组。198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2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云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蒲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云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朱云朋在长沙市**医院住院部**楼**病室,趁医生值班室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蒲某某放在上铺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盗走,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朱云朋已退赔被害人蒲某某损失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释放证明、传唤经过、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蒲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云朋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云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云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云朋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云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云朋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