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朱从锁,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路**号。被告人朱从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从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从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朱从锁通过陌陌、微信聊天软件在网络上以“谈恋爱”为名,采取冒充女性、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040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份,被告人朱从锁使用女性陌陌号假冒“李晨娜”与被害人吕某某加为好友聊天,博得吕好感后,于同年1月30日,冒充“李晨娜”班长虚构“李晨娜”过生日送浪琴手表为名,骗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9166元
2.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朱从锁虚构“李晨娜”班长微信群里面春节往云南旅游的事实,骗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7000元。
3.2019年2月初,被告人朱从锁冒充“李晨娜”,虚构其老师酒驾撞人急需用钱处理为名,骗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0000元。
4.2019年2月4日,被告人朱从锁再次冒充“李晨娜”,虚构继续处理先前车祸为名,骗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30000元
5.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朱从锁再次冒充“李晨娜”,虚构继续处理先前车祸为名,骗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10000元
6.2019年4月份,被告人朱从锁通过陌陌号与被害人刘某某加为好友,期间冒充自己为公司财务,通过聊天博取对方好感。后同年8月11日,被告人朱从锁虚构手机丢失需要借钱买手机为名,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元。
7.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朱从锁虚构带员工在外地出差、公司年底结账发工资为名,共计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2240元。
被告人朱从锁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被告人户籍证明、涉案手机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的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朱从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从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从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从锁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明胜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朱从锁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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