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朱仕东,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井研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1997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0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同年2月18日、3月19日、5月15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个月、2个月。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街**号。1993年11月5日被劳动教养3年。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同年2月18日、3月19日、5月15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分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2个月、2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某日,钟某某(另案处理)从被告人朱某某处得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四川省仁寿县“路易大地”工地收购废旧钢材后,与被告人朱某某、黎某某等人前往仁寿县文宫镇附近将对方货车拦下,要求入干股遭到拒绝。钟某某等人随即对二被害人拳打脚踢,打砸车辆,并索要3万元,王某甲、王某乙被迫同意给付钱款。因未携带现金,二人向在场的周某某借款,约定由周某某当日返蓉后给付,钟某某于当晚从周某某处取得3万元,后与朱某某、黎某某等人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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