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朱伏安, 男, 195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203051958********,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伏安曾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4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1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08年4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9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10月1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伏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伏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朱伏安至徐州市鼓楼区**路“ **”小儿推拿店,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前台桌子上的蓝色华为荣耀V20型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
被告人朱伏安于2020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伏安的供述;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伏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伏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伏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伏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伏安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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