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朱会林,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销赃罪,于1998年8月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9月1日减刑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0月15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200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五千元,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二千元,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九个月,罚金二千元,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会林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1时许,朱会林步行尾随刘某某至大方县大方镇北门斗姆阁对面时,趁刘某某不备,徒手从刘某某背后将刘某某戴在耳朵上的一对金耳环夺走。经鉴定,金耳环质量5.507(g),价值2,550.00元。
被告人朱会林系2020年6月2日在大方县大方镇佳鑫路口对面好兄弟鸭霸王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会林的供述和辩解;5.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二份;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会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会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会林在刑满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会林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成雄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朱会林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监控视频光碟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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