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朱伟伟,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伟伟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至7月5日期间,被告人朱伟伟与王某某、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受 “老吴”(身份不明)雇佣,在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龙威公寓内,招募了李某某、陆某某、黄某某、簿某某、任某某、张某甲、韦某某等十余名卖淫人员给嫖客提供口交、性交等色情服务,并以提供分成的模式招揽了周某某、阳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招揽嫖客,统一安排卖淫人员卖淫、统一收费,该卖淫团伙非法获利至少达人民币十二万余元。被告人朱伟伟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卖淫小姐并招揽嫖客,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许。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朱伟伟在临海市**镇**楼上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派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娱乐群微信聊天记录、账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陆某某、黄某某、簿某某、任某某、聂某某、钟某某、林某某、尹某某、赵某某、许某某、张某乙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朱伟伟以及同案人员王某某、游某某、周某某、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伟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伟伟与人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伟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蓝春梅
检察官助理:陈娅丹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伟伟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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