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五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朱伟利,曾用名朱军英,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运城市人,住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村**组,农民。因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15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伟利涉嫌绑架罪,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9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自2020年10月4日至2020年10月18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李某甲(另案处理)介绍被害人李某乙到菲律宾赌博。2019年3月19日,李某乙和李某甲到菲律宾马尼拉后,刘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接待,并同意借给李某乙赌资人民币500万元,后将李某乙带到菲律宾马尼拉**酒店二楼的**城赌场进行赌博。次日,李某乙把借得的赌资全部输光。刘某某、杨某甲等人为索要赌债,将李某乙和李某甲带至菲律宾马尼拉一别墅里,限制李某乙的人身自由,让其偿还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朱伟利和区某某、杨某乙(均另案处理)负责协助看管李某乙。2019年3月26日,在李某乙偿还部分赌债后,王某某才将其释放。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乙因被告人朱伟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小,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物证、书证;
2.证人江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朱伟利和同案人章某某、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伟利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伟利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伟利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子燕
2020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朱伟利现羁押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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