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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伟华诈骗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朱伟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大庆**公司**,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门**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伟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2月10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朱伟华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学前教育学校工作期间,以帮助被害人田某某(女,37岁)办理国家正式教师工作为由,先后骗取人民币共计19万元。案发前返还人民币2.5万元。案发后,将所骗钱款全部返还给田某某。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朱伟华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等;

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伟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伟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朱伟华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返还全部赃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朱伟华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笑臣

代理检察员:李卓彬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伟华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5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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