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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伟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25号

    被告人朱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21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因犯盗窃罪、抢夺罪,分别于2010年、2014年、2015年、2017年、2018年、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朱伟伙同他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区三角碑地下通道精品萌宠店内,将被害人古某某放在货架上的小米手机和女式手提包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古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朱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艳

检察官助理:陈华路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伟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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