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单位上海**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65708064****,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路**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朱伟群。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系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朱伟群,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9********,汉族,本科文化,原系上海**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伟群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上海**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5日、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同年8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伟群系上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朱伟群在经营**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1,709,84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额6,060,404.62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朱伟群于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朱伟群未对主要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出资信息、补充情况、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伟群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被告人朱伟群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朱伟群作为东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伟
检察官助理:阮婷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鉴定意见一册、补充材料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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