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Z245号
被告人朱传修,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山东省新泰市人,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楼**(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9月18日由彭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传修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陈某某(已判刑)在重庆市彭水县注册成立苗龙公司,陈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左右,陈某某为筹集资金,与庹某某(已判刑)等人商量制定了以苗龙公司招聘代理商为名收取加盟费,以拉人头的方式来获利的网上融资方案,但该方案因门槛费过高未能得以实施。此后,陈某某联系王某某(已判刑)策划新的方案,王某某遂以另一传销组织“蒙商”的方案为蓝本,制定了苗龙公司的传销方案。按照该方案,参加者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0元加盟费成为苗龙公司准代理商,可得到每月450元的返利,连返三个月,另外还获得公司商品代理权、项目推广权和赠送的股权,在发展其他人员参加后还可以获得返利;并按照准代理商、正式代理商、县区级经理、地市级经理、市场总监组成五个层级,正式代理商以上层级每月可以获得42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补贴;以各代理商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级代理商的数量作为晋升层级、计酬、返利的依据,新加入的代理商必须通过已加入的代理商账号或者转发已加盟的加盟平台链接进行注册,再将900元加盟费打入指定账户后,由专人激活账号,然后成为准代理商获得相应“权利”和返利。2015年7、8月期间,陈某某等人将苗龙公司招聘代理商方案等资料挂在官网上。
招聘代理商方案实施前期,由陈某某收取代理商加盟费、返利,由王某某负责激活代理商账号。由于加盟的代理商数量激增,陈某某、王某某便在县区级经理以上层次的人员中成立了20个一级报单中心,负责收取加盟费和激活账号,然后再将钱转到二人指定的账户。一级报单中心每激活一个账号获利25元。由王某某通过拨付苗龙币(用来激活代理商账号的虚拟币)来管理报单中心。
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朱传修通过“蒙商”微信群得知苗龙公司的招聘代理商方案,明知该方案为传销方案,仍发展成为苗龙公司的准代理商,注册了yjf888、zcx888两个账号,通过微信群、QQ群发展会员。经统计,yjf888账号直接推荐会员10人,间接推荐会员39007人;zcx888账号直接推荐会员9人,间接推荐会员35810人,两个账号均达到市场总监层级。为获取更多利益,朱传修将上述两个账号申报成为一级报单中心,负责激活新账号和收取加盟费。经统计,yjf888、zcx888两个一级报单中心激活加盟商会员22698人次,收取加盟费20428200元。朱传修通过转账的方式将收取的加盟费16800400元转至陈某某、王某某指定的账户。朱传修非法获利790205元。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朱传修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附近被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双沟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苗龙公司招聘代理商方案、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传修及同案人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瑞华会计事务所重庆分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传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传修明知苗龙公司招聘代理商方案为传销方案,仍以招收苗龙公司代理商为名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传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朱传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传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0元,违法所得790205元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荣鹏
检 察 官:张 静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传修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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