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朱佩东,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朱佩东曾因赌博,于2005年11月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朱佩东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15年6月25日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佩东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朱佩东、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20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左右至2016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朱佩东与张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甲按张某某要求与朱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后在朱某甲等人位于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广场”南侧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在该赌场内,张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望风”以及开、关门等、安排郑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维持秩序以及“望风”等、安排钱某某(另案处理)抽取“庄风钱”等。期间,被告人朱佩东提供人民币10万元用于赌场资金周转。
现查实,2016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朱佩东及张某某在上述地点,根据上述分工,组织林某某、朱某乙、费某某、艾某某等人以“纸牌二八”的形式进行赌博,赌资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并从中抽头渔利。
2020年2月17日、2月19日,被告人朱佩东、王某甲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分别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朱某甲、张某某、艾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朱佩东、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佩东、王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佩东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佩东、王某甲均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凌 杰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佩东、王某甲现均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及补充材料9页;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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