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朱佰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邹圩镇**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邹圩镇**村**号,无业。2018年3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佰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5年4月21日被害人单某某被一名男子(身份不详)冒充其领导以项目招标需要钱为由,让其转账286000元到户名为赵某某的账户上,随后将以上诈骗所得钱款分别转入多人账户中,被告人朱佰东事先与“可乐”(在逃,身份不详)等人共谋,事后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于2015年4月21日18时许在广西宾阳某某银行将其中转入户名磨某某、户名陈某某账户内的4万元人民币通过ATM机取款的方式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QQ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佰东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佰东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永丽
2020年5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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