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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俊、顾华斌等三人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朱俊,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中专文化,出租车**,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村**组。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顾华斌,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73********,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曾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9年10月21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俊、顾华斌、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顾华斌收到胡某某微信转账的150元钱后,便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到仙桃市**厂宿舍卖给胡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片,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管,上述毒品被胡某某在家中吸食。

2019年12月7日11时许,本市男子杨某某要胡某某帮忙购买200元的毒品,胡某某便微信联系被告人顾华斌,并通过微信转给顾华斌。随后,顾华斌便安排被告人刘某某到仙桃市**厂宿舍卖给胡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4片,甲基苯丙胺1小管,胡某某在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1片。当日13时许,杨某某到达胡某某家中后,让其再帮忙购买200元的毒品,胡某某再次联系了顾华斌和刘某某,刘某某在送毒品去胡某某家的途中被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刘某某身上查获净重4.5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44片,净重0.28克的甲基苯丙胺2小管,在胡某某家中查获未吸食完的净重0.3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片。

当日15时许,被告人顾华斌微信联系被告人朱俊后向其转账1400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片,双方约定在**酒店二楼步梯口交易,顾华斌电话联系刘某某去取货。民警在刘某某的配合下在**酒店抓获被告人朱俊,并在现场查获朱俊丢弃的用1916烟盒装的净重18.95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98片。

当日18时许,民警在刘某某的配合下,在仙桃市**局门前将被告人顾华斌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净重5.23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4片,净重0.59克的甲基苯丙胺6小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仙桃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被告人朱俊、顾华斌、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顾华斌、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朱俊、顾华斌、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俊系累犯、被告人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还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印冬晴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俊、顾华斌、刘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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