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朱俊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0********,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街**号,住启东市**镇**路**号**栋**室。被告人朱俊杰曾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朱俊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卫忠,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街**号,住启东市**镇**村**组。被告人朱卫忠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卫忠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本院以被告人朱卫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2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4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8月14日以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3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年初,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共谋以众筹造船、造冷库等方式非法集资,由被告人朱俊杰全面负责设立公司、网站、发布标的、吸收资金并进行决策等事项,被告人朱卫忠主要负责联系造船、造冷库等事项。2017年1月,被告人朱俊杰注册成立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3月起,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无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和P2P 证照的情况下,在公司网站设置海鲜标、船标、冷库标并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许诺高额回报,通过招收业务员在QQ群添加投资人、投资人互相介绍等方式诱骗兰某某、马某某、竺某某等社会不特定公众先后前来投资,以签订委托协议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经南通阳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共向27名投资者吸收资金人民币28270833.92元,未兑付资金为人民币16587536.69元。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将所募集的资金中小部分用于造船等生产经营,大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本息、炒比特币及个人消费等。
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均系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渔网具指标申请书批复、银行交易记录、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卢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南通阳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从阿里云计算机有限公司调取的后台数据、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支付宝交易信息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俊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卫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达华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朱俊杰、朱卫忠现均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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