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朱俊江,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1********,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10日被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俊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因该案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4日1时许,被告人朱俊江坐车自贵阳至道真,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本县玉溪镇遵义路吉祥汽车修理厂处的一辆价值1408元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得手后驾驶该摩托车至贵阳市白云区二手车市场以800元的价格变卖。
2.2019年10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朱俊江坐车自贵阳至道真,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将王某乙停放在本县玉溪镇真州路144号门前马路的一辆价值11682元的二轮摩托车盗走,得手后驾驶该摩托车至贵阳市白云区二手车市场以1500元的价格变卖。
3.2019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朱俊江坐车自贵阳至道真,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螺丝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本县上坝乡八一村八一组005号门前的一辆价值6860元的普通二轮车摩托车盗走,得手后驾驶该摩托车至贵阳市白云区二手车市场以1000元的价格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扣押文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朱俊江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俊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朱俊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朱俊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欢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朱俊江现羁押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