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朱俊,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江苏金坛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朱俊曾因盗窃,于2007年5月25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育一年六个月;又因赌博,于2017年1月10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朱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2日被原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8日被原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2月被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连同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1日释放。被告人朱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贺华俊、被害人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朱俊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采用乘隙溜门入室、拉车门等方式,盗窃作案2起,窃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黄金叶硬粗支天叶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1包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96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朱俊在常州市金坛区元巷小区11幢1001室,采用乘隙溜门入户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孔某某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700元)和汽车钥匙1把(未核价),并用该汽车钥匙解锁进入被害人孙某某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后将汽车钥匙丢弃在车内离开;
2.2020年9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俊在常州市金坛区冯庄村委冯庄南路58号门口的路边,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蔡某某黑色汽车副驾驶储物箱内,窃得黄金叶硬粗支天叶香烟2包、软中华香烟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265元。
被告人朱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朱俊的亲属代为退赔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俊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证书;
6.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俊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俊现羁押于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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