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朱俊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1月14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俊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朱俊辉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开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冰毒20克,并将毒品用锡纸、茶梗、“红茶”袋伪装后通过圆通快递寄出。2019年11月22日,开某某在收取该快递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从该快递中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19.47克)。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朱俊辉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的暂住房内查获紫色粉末一袋(净重3.09克)及毒品辅料、封口机、“红茶”袋、锡纸、吸毒工具等物品。经鉴定,从上述白色晶体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上述紫色粉末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俊辉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 峰
检察官助理:蒋运军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俊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
2.涉案物品已扣押。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工具和吸毒工具等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三万元折抵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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