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朱保忠,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73********,汉族,初中文化,连云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地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镇**村**号,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民房。被告人朱保忠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限徒刑三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9日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保忠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保忠涉嫌购买、运输货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朱保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保忠同意本案适用简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朱保忠在明知王某某(已起诉)欲至金某某(已起诉)处购买假币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经共谋后,共同驾驶被告人朱保忠所有的号牌为苏GF****的车辆至与金某某约定的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交货地点,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金某某购买伪造的第五套2005版20元面额的人民币共计1100余张,购买的假币面额共计22000余元。
后被告人朱保忠及王某某共同驾车将上述假币从浙江省嘉兴市运输至江苏省连云港市并在沿途商店内使用上述假币。
2020年4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保忠的车辆内当场查获并扣押伪造的20元面额的人民币934张、伪造的10元面额的人民币7张,伪造的货币面额共计1875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鉴定,查获的上述人民币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监狱释放证明,微信、QQ聊天、转账交易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朱保忠及金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
3.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4.公安机关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
5.搜查录像,讯问被告人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保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保忠购买、运输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保忠与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保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朱保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广宾
检察官助理:刘帅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保忠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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