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保新,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区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危立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区**路**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危权辉,曾用名危栋辉,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华容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彬,曾用名:陈国祥,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华容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4日由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保新、涂某某、危立军、危权辉、杨彬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2019年12月9日移送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于2018年 6月6日以南顺检刑检刑诉(2018)272号起诉书、2020年1月22日以南顺检刑检追诉(2020)3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起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因改变管辖,该院于2020年4月14日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朱保新了解到**开发公司万成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持有“恒逸石化”限售流通股120多万股,遂产生通过虚假诉讼将该公司限售流通股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想法。朱保新盗用“易建军”的身份信息,注册长沙**投资管理公司并开设证券账户,伪造**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股票转让协议、银行取款清单、收条、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所需资料,安排危立军找危权辉联系律师、法院,2012年11月26日以长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到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分公司提起诉讼。朱保新安排吴某某作为**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危权辉作为长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遂作出民事调解书并予以行执行,将**分公司持有的1279396股“恒逸石化”限售流通股过户到长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朱保新对该股票申请解禁后,分多次卖出,交易金额为12031391.86元。所获赃款被朱保新挥霍耗尽。
(2)2014年初,被告人朱保新与被告人危权辉到四川收购“博信股份”限售流通股,由于这些企业都是处于关闭或吊销状态,二人收购未果。朱保新通过私下了解,近几年持有股票的这些企业都处于静默状态,都没有到**公司或中国证卷登记结算中心进行确权,认为大多数企业都处于关停和无人管理状态,遂产生通过虚假诉讼将这些企业限售流通股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想法。
2014年9月,杨彬在朱保新指使下,以周某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岳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在长沙办理了**商贸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将相关资料交与朱保新,并投资38万元。朱保新将通过法院虚假诉讼把“博信股份”限售流通股过户的事告知危立军,并希望通过危权辉在岳阳法院的关系实施虚假诉讼,将股票过户。朱保新采用伪造的11家被害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印章、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权转让协议、收条和银行转款依据等资料,让危立军安排危权辉负责联系律师、法院进行虚假诉讼。后又安排杨彬充当原告岳阳市**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彬又让被告人涂某某冒充11家持股企业授权委托代理人,以伪造的相关资料,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吕仙法庭提起转让、过户11家企业持有的“博信股份”限售流通股的诉讼。
2014年11月21日,岳阳法院通过法院的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11家企业的“博信股份”限售流通股共计902000股,除其中180000股按“对价补偿”过户至“博信公司”指定的陈某某证券账户上外,剩下722000股过户到岳阳市**商贸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上。后被告人朱保新与“博信股份”联系,负责限售股票的解禁、上市流通。股票上市流通后,朱保新于2014年12月11日至19日,将722000股分多次卖出,交易金额为7890375.69元,全部转入**商贸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12月12日**商贸有限公司分两次将两笔50万元转入朱保新司机焦某某邮政储蓄账户,焦某某当日取现100万元交与朱保新。2014年12月12日至12月19日,**商贸有限公司陆续将6873357.99元转入朱保新邮政储蓄账户,剩余用于个人消费。该7873357.99元朱某某给危立军、危权辉兄弟20余万元,给杨彬38万投资款及16万元获利,其余全被其用于赌博、个人开支等挥霍耗尽。
2016年10月,被告人朱保新、危立军见2014年实施虚假诉讼诈骗“博信股份”股票的事情未败露,又产生非法占有另外12家企业持有的“博信股份”限售流通股的想法,两人遂伪造12家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印章、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权转让协议、收条和银行转款依据等资料,指使被告人涂某某开立个人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涂某某办理后将银行卡交与朱保新。朱保新安排涂某某充当原告代理人、被告人危权辉冒充12家持有“博信股份”限售流通股企业的诉讼代理人,于2016年11月18日使用伪造的相关资料,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吕仙法庭提起转让、过户12家企业持有的“博信股份”限售流通股的诉讼。2016年11月29日,岳阳法院通过法院的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12家企业的“博信股份”限售流通股共计448000股过户至涂某某的证券账户上,后将其中89600股按“对价补偿”过户至“博信公司”指定的陈彬证券账户上。之后朱保新负责限售股票的解禁、上市流通。股票上市流通后,朱保新于2017年3月3日至21日,将涂某某账户的358400股交易卖出,交易金额为7363033.68元。证券交易所转入涂某某账户7143540.16元,朱保新将该7143540.16元全部取出,分给危立军、危权辉兄弟150万元,分给涂某某5000元,剩余赃款被朱保新赌博、个人开支挥霍耗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保新、危立军、危权辉、涂某某、杨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27284801.23元,被告人危立军、危权辉、涂某某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15253409.37元,被告人杨彬参与共同诈骗人民币7890375.69元,数额均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保新、危立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危权辉、杨彬、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帮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莉娟
2020年5月20日
附: 1.五被告人均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