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朱健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015,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住泸溪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本强,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038,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务工人员,住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韩伟,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5418,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当涂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路***城*栋****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詹韩伟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4日至9月1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姚本强与被告人詹韩伟商议合伙在泸溪县从事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姚本强负责提供资金,詹韩伟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因姚本强缺少资金邀约被告人朱健华加入。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詹韩伟租赁泸溪县武溪镇城北社区楠木洲小区七金商务酒店对面居民楼三楼一套房屋作为工作室,雇请赵某(已作行政处罚)等人,运用智能手机、电脑等设备建立QQ群拉拢他人进群赌博。参赌人员加入QQ群,根据提示将赌资转至庄家指定银行账户计入分值(1元相当于1分)后,根据“加拿大28”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群内投注赌博。经对涉案用于接收赌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进行分析、统计,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詹韩伟共接收赌资累计达6048647.22元。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因与被告人詹韩伟合伙从事组织网络赌博活动亏损47万余元,为了挽回损失,姚本强、朱健华将詹韩伟、赵某扣留在出租屋内,轮流看守詹韩伟、赵某,不让詹韩伟、赵某离开。2020年4月7日,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让赵某离开,赵某因担心詹韩伟安全不愿离开。2020年4月9日,泸溪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出警到出租屋内将詹韩伟、赵某解救出来,并将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詹韩伟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查询资料、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甲、张某甲、罗某某、张某乙、何某某、舒某某、段某某、郭某某、邓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詹韩伟、赵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詹韩伟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省天网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詹韩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詹韩伟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QQ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QQ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接收赌资数额累计达6048647.22元,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詹韩伟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并罚。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詹韩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詹韩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健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姚本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詹韩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健华、姚本强、詹韩伟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