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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健明盗窃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朱健明,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10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区**号。2011年3月8日因盗窃被广东省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健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健明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6时许,被告人朱健明在一辆566A路公交车行驶途径本区连云路口公交车站靠站上下客时,趁被害人郭某某下车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华为Mate30(8G256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337元)。得手后,被告人朱健明携赃逃离。

2020年7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朱健明在一辆940路公交车行驶途径本区开创大道立交公交车站靠站上下客时,趁被害人肖某某不备之机,盗得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小米牌RedmiNote7(4G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98元)。得手后,被告人朱健明在携赃逃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所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健明的供述;2.被害人郭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严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书证、物证;5.扣押、发还材料;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材料;8.视听资料;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健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健明无视国家法律,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健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健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健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健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卓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朱健明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证据开示材料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碟九张,随案移送

6.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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