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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健贩卖毒品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796号

被告人朱健,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21974********,汉族,中专文化,住苏州市姑苏区**桥**号。被告人朱健曾因吸毒,于2005年12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5年1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社区戒毒三年,于2018年10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同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朱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朱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朱健在苏州工业园区新苏苑5幢附近,先后16次向宋某某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出售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健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证据:微信内容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云姝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健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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