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朱先亮,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先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中旬至6月11日期间,被告人朱先亮多次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超市(以下简称**超市),每次均趁超市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超市内的洗漱用品藏匿于其双肩包内盗走,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朱先亮在**超市盗窃3瓶多芬牌洗发水、1瓶沐浴露。
2.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朱先亮在**超市盗窃4瓶清扬牌洗发水。
3.2020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朱先亮在**超市盗窃3瓶海飞丝牌洗发水,3瓶清扬牌洗发水,2瓶沙宣牌洗发水,共8瓶洗发水。
4.2020年6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朱先亮在**超市盗窃3瓶海飞丝牌洗发水,2瓶清扬牌洗发水,2瓶沙宣牌洗发水,2瓶潘婷牌洗发水,1瓶多芬牌洗发水,共10瓶洗发水。
经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告人朱先亮4次盗窃洗发水等物品共价值现金人民币1580元。朱先亮第4次盗窃成功后刚离开**超市不久,即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其第4次所盗窃赃物被追回,朱先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洗漱日用品照片的物证。
2. 价格认定结论书、超市日化用品售价盘点表、部分赃物销售价格收据、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表等书证。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先亮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的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先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先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先亮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朱先亮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朱先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先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 诚
检察官助理 赵昌光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朱先亮现羁押于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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