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朱先臣,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青州市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先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l7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朱先臣驾驶套牌号码为鲁******的白色奥德赛商务车至寿光市**街道南**村,翻墙进入姜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600元、手串三串、挂串一串、银手镯一对、黄色的仿金项链一条。
2、20l7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朱先臣驾驶套牌号码为鲁******的白色奥德赛商务车至寿光市**街道**村,进入张某甲家中,盗窃华为畅享5S手机一部、小米4C手机一部,价值共计1330元。
3、2020年6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朱先臣驾驶套牌号码为鲁******的黑色帕萨特轿车至青州市**镇**村,翻墙进入张某乙家,盗窃现金36000元、金项链两条(价值共计12136元)、金吊坠一个(价值1390元)、手链一条(价值2075元),以上盗窃价值共计51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手串、手套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朱某某、游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姜某某、张某甲、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朱先臣供述;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寿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先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先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 俊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先臣现被羁押在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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