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774号
被告人朱光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乡**村委会**村**号。2018年5月1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昆明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光海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朱光海酒后驾驶云******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高层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光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14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光海违反交通安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光海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光海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光海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朱光海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光海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光海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72****。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