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光荣,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 住址宝鸡市金台区**巷**院。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光荣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光荣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感情纠纷,于2019年11月5日凌晨,在宝鸡市金台区**巷**院其二人住房内,欲杀害被害人王某某后再自杀。其手持菜刀向熟睡中的王某某头部砍击,被害人王某某惊醒后大声呼喊,其又用被子捂头,手掐脖子,王某某挣脱后逃跑。后朱光荣在其房内自伤企图自杀,因警方及时赶到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而未逞。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菜刀、上衣;
2、 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照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光荣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等;
7、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光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光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光荣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光
2020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朱光荣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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