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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光荣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光荣,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 住址宝鸡市金台区****院。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光荣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6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光荣与被害人王某某因感情纠纷,于2019年11月5日凌晨,在宝鸡市金台区**巷**院其二人住房内,欲杀害被害人王某某后再自杀。其手持菜刀向熟睡中的王某某头部砍击,被害人王某某惊醒后大声呼喊,其又用被子捂头,手掐脖子,王某某挣脱后逃跑。后朱光荣在其房内自伤企图自杀,因警方及时赶到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而未逞。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菜刀、上衣;

2、​ 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照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光荣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等;

7、​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光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光荣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光荣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光

2020年3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朱光荣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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