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光银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朱光银,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沐川县**乡**村**组**号,务工人员。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沐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3月1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光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光银与鲁某甲于2019年12月25日协议离婚,之后仍一起生活,主要居住在沐川县**镇**村**组鲁某甲娘家。2020年3月16日晚约6时,被告人朱光银发现躺在寝室床上的鲁某甲在手机上与鲁某甲的男朋友聊天,非常生气,予以制止,二人发生争吵,朱光银将鲁某甲戴在颈上的鲁某甲的男朋友送的项链扯掉,鲁某甲被激怒,叫朱光银去拿“药”(农药)来,说:你不是要死吗,一起死嘛。朱光银到客厅找来一瓶未用完的杀虫双扔在床上,鲁某甲拿起药瓶喝下两大口,朱光银自述从鲁某甲手中夺过药瓶也喝了两小口。鲁某甲喝下农药后开始难受呕吐,自己拨打110报警求助,儿子朱某某听到响声,来到寝室,得知父母喝了农药,将农药拿去倒掉,后组长李某某和鲁某甲父亲鲁某乙赶到,李某某随即联系其女婿开车将鲁某甲送沐川县人民医院抢救,朱光银即离开躲进树林,在此期间朱光银未对鲁某甲采取任何施救措施。当晚8点过鲁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朱光银也被送到县医院救治。经鉴定,鲁某甲的死亡原因符合沙蚕毒素中毒死亡,鲁某甲心血中检出沙蚕毒素,朱光银静脉血中未检出沙蚕毒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光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光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情节较轻。被告人朱光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燕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夹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