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87号
被告人朱兴财,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公寓**(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小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2000********,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兴财、周小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朱兴财、周小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朱兴财与黄某甲(另案处理)因朋友犹某甲(另案处理)被王某某(另案处理)“抢了”的事情,想找王某某要说法,因未见到王某某,黄某甲遂添加了与王某某同住的被告人周小龙的微信。事后 ,周小龙将此事告诉了朋友冉某某(另案处理),让冉某某与对方联系,并将黄某甲的微信推给冉某某。
2020年5月28日晚,冉某某先与黄某甲联系,并约到南山打架。随后,黄某甲将此事告诉给朱兴财,并让冉某某与朱兴财具体联系,冉某某与朱兴财约定当晚在南坪步行街打架。
当即,冉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周小龙、王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让三人准备打架用的刀,并到南坪步行街汇合。王某某随即邀约了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帮忙打架。
当晚,朱兴财邀约了朋友犹某甲、吴某某、程某某、杨某某、黄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一同帮忙打架,并安排杨某某等人准备了刀和钢管。随后,黄某甲邀约了朋友黄某丙和犹某乙(均另案处理)一同帮忙打架。
2020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朱兴财骑摩托车搭乘杨某某等人先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并将装有刀与钢管的袋子放到花台处。凌晨1时10分许,黄某甲与黄某丙等人也来到花台处,与朱兴财等人汇合,共同等待对方。
2020年5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冉某某安排黄某丁(另案处理)驾车带刀来到南坪步行街,与周小龙、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汇合。
当日凌晨1时37分许,冉某某、刘某某、周小龙、周某某、王某某每人各拿一把长刀来到步行街,均挥刀砍向黄某甲等人;黄某甲、犹某乙、黄某丙、朱兴财、杨某某、犹某甲、吴某某等人均持刀和钢管还击,双方发生打斗。双方互相追砍、殴打几分钟后,逃离现场,造成黄某甲、犹某乙、黄某丙等人受伤。随后,黄某甲、犹某乙、黄某丙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重庆市长城医院诊断,犹某乙右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尺骨中段内侧局部皮质骨折,右手掌血管神经肌腱损伤;黄某丙右拇指完全离断,右食、中指皮肤裂伤,左腕部血管、肌腱损伤;黄某甲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肘部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2020年5月29日,民警在重庆长城医院调查案件情况时,发现被告人朱兴财也在医院,遂传唤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周小龙在重庆市彭水县沙陀街武陵大厦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朱兴财、周小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犹某乙、黄某丙、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兴财、周小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指认》;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兴财、周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兴财、周小龙分别纠结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兴财、周小龙分别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朱兴财、周小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兴财、周小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朱兴财、周小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 钇
检察官助理 周鹏辉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朱兴财、周小龙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二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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